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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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 張真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振洲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對相對人林振洲提出毀謗告訴,有調取言詞辯論期日錄音檔之需要,爰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珉千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昱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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