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678號原告 楊明琛 被告 李依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或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三、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又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故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依照上述說明,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依法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法官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