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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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 陳森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嘉雯┌──────────────────────────────────────────────┐│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瑞堂 │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104年4月30日│6,402元│LN0000000│││││行│││││├──┼─────────┼─────────┼──────┼──────┼──────┼──┤│002│ 侯昌哲 │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104年9月30日│50,000元│U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