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53號聲請人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定滄 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嘉雯┌─────────────────────────────────────────────────────────┐│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5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佳意 │104年4月28日│104年5月15日│1,750,000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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