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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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黃玉英 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和恒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曾槐照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