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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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49號聲請人 吳振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㈡本件被繼承人 吳英女 於民國111年7月10日已死亡, 臺端 於1
12年1月17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繼承開始後3個月之期間。請 陳明 臺端是何時(請 陳明年 月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被繼承人為臺端之姊妹,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並辦理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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