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宗益 債務人 黃紋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均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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