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維倫前犯違反藥事法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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