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良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1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