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 王清榮 即被告號
王林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崇志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清榮、王林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春生 、王薛秋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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