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89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
4弄6債務人甲○○
4弄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488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9月20日│580,000元│96年2月7日│XT0000000│├──┼─────────┼───────────┼───────────┼───────────┤│002│95年10月27日│260,000元│96年2月7日│XT0000000│├──┼─────────┼───────────┼───────────┼───────────┤│003│95年12月10日│480,000元│96年2月7日│X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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