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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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王明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潮益鄭潮進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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