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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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岱宛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