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劉俊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須被告供述毒品來源之事證翔實具體且有充分之說服力,其所供述內容需具備毒品來源之基本資料等相關內容具體性,足使偵查機關得以追緝查得上游。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黑仔」,但未提供年籍、地址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通訊軟體之紀錄可以佐證,依上開說明,自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2號被告劉俊良(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9月18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自家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警 因另案毒品案件,於112年9月20日16時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見劉俊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抵達該地,因神情慌張,為警出示證件表明執行搜索勤務,並予盤查身分,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遂將其帶返警局調查,並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後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俊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又被告經警採尿送驗並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測報告(原始編號:FS2523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檢察官鄭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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