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淑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淑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淑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考量受刑人所犯所犯共14罪均與毒品案件有關,包含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情,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109年11月至000年0月間,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不輕,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嚴重,及其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兼衡附表各該裁判之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毓琪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拾月109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號110年4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號110年6月3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01號⑴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確定。⑵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確定。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嗣經駁回抗告確定。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拾月109年6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拾月109年6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拾月109年6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拾月109年6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09年6月1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玖月109年6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肆月109年12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7號111年7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7號111年8月10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94號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參月109年11月2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9年11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9年11月2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9年12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年貳月110年1月2日至同年1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9年11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第737號、第738號、112年度訴字第339號112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第737號、第738號、112年度訴字第339號112年11月15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