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85號聲請人 王桂香
王桂英 張景龍 張景麟
前列二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王國強 第二順位繼承人 王秀卓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