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25號聲請人 蔡豐 覬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蔡德米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里○○鄰○○街○○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年3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德米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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