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06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