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13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8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