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8號上訴人 陳清南
張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如 等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8號分割共有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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