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江衍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貴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顯示抵押權人之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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