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金上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曹以順選任辯護人李銘洲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138號、第19519號、第195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曹以順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然因被告與本庭承辦之另案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 陳建仲 等10人違反銀行法案件為相牽連案件,且可能有部分事實具有共犯關係,而該案甫於113年8月21日辯結,因卷證浩繁而訂於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宣判,為免該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因本案先行宣判而產生預判心理,且為避免裁判歧異,以及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俾節省訴訟勞費,宜將本案與該案同時宣判為妥。從而,認有延展本案宣判期日至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