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99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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