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9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健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健銘於民國103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47,435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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