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 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重量詳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84號判決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惟前開判決書未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而該案扣案之晶體1包(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鑑驗中心107年5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7051465號函及函附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1313號偵卷第31頁正反面),是扣案之晶體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證物名稱│毛重│淨重│取樣│餘重│備註││││(公克)│(公克)│(公克)│(公克)││├──┼────┼────┼────┼────┼────┼──────────────┤│1│晶體1包│0.7277│--│0.0072│--│1.檢品編號:Z0000000000。││││││││2.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