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16號),本院於訊問被告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
212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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