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樹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樹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郭樹枝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05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397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501639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執聲付字第101號聲
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