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李亦博 被告 吳淑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90號、第8315號、第8578號、第8632號、第12352號、第12517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 白坦 認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及檢察官同意後,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9號案件),茲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