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21號聲請人甲○○
丙○○乙○○丁○○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於113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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