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黃璿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璿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7,444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643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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