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第三信用合│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4年8月19日│10,000元│P0000000││││作社│社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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