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謝金桂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垂裕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19,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