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3號
112年度聲字第925號112年度聲字第931號112年度聲字第933號112年度聲字第935號112年度聲字第939號112年度聲字第942號112年度聲字第955號112年度聲字第966號112年度聲字第967號112年度聲字第969號112年度聲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李晢鳴公設辯護人楊大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0、6008、6009、6010、6055、6416、6823號),被告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12年度聲字第925、931、933、935、939、942、955、966、967、969、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晢鳴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李晢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是被告 郭建輝 邀約前去,其不認識其他被告,沒有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亦明文。另法院應否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除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亦應審酌其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再按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係藉由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或為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惟羈押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對被告侵害亦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應照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判斷有無羈押必要。末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固關於羈押要件之審查,其審查目的僅在判斷有無符合法定羈押要件,非在認定犯罪事實,故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㈠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
以112年度訴字第323號受理在案,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3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除對案情避重就輕且供詞反覆外,就涉案細節與其他共犯之陳述尚有出入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因畏罪而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2年11月24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猶否認加重強盜犯嫌及檢察官主張亦可能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首謀實施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犯嫌,惟依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及被害人 阮文東 於警詢之指述、被害人 竇春 重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陳文忠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112年7月20日、8月17日勘驗筆錄、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物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3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嫌,嫌疑重大;又其所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於本案係居於邀集眾人前往處理之首謀地位,倘經法院判決有罪,可預期應執行之之刑期非短,而一般人面臨重罪之追訴,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本即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是以,本案原有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若命被告責付、限制住居、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或命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被告涉犯之犯罪情節、犯行所致生之結果、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之保障等節,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衡量,認本案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裁定自112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併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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