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16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素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以書狀指出被告郭素瑛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而本院發函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函調事故資料,其中亦無「郭素瑛之年籍資料」可查。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郭素瑛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應提出被告郭素瑛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