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亞哲選任辯護人楊宗翰律師
黃昱傑律師被告 連麒涵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 律師
吳呈炫 律師 鄭哲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77號、111年度偵字第705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747號、112年度蒞追字第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