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莉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莉玲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2件施用第一級毒品、1件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4至6)。又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32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次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2、3)。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7、8)。續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3)。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件施用第一級毒品、2件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6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9至12)。嗣上開13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又於
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投刑簡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4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如附表編號14所示案件為正本,其餘均影本)各1份、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書正本1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共2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