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陳長宏
陳政文 陳林玉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雲林分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1,466元(即原告三人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值額),其中原告陳長宏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2,124元【計算式:2,057,296元+[(282,594元+20,490元+106,572元)×1/2]=2,26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原告陳政文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828元【計算式:(282,594元+20,490元+106,572元)×1/2=204,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陳林玉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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