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正平上列被告所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正平上列被告所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