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煜翔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煜翔(所涉之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晚上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3樓「天上人間」酒店,與該店經理即告訴人 陽念湘 協商消費簽帳之事,後因協商未果,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在上址辦公室內,以「幹你娘」之語辱罵陽念湘,足以貶損陽念湘之名譽,因認被告簡煜翔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陽念湘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