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2月7日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30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02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在案。茲受判決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