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未遂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間犯重傷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56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
8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