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國黃志忠王若薇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志國至民國104年11月4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85,798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詎相對人黃志國竟於開始財務困難之時間點,將其所有之金門縣○○鎮○○段○○○○號土地及12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王若薇,再移轉予相對人黃志忠,相對人間之移轉行為與相對人黃志國開始財務困難之時點具有密接性,為此聲請調解,聲請相對人黃志忠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98年2月13日之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黃志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為本件聲請,因其聲請之事項,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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