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地址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同上)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 律師被告 嚴政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周佑倫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