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04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計算機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495號被告陳碧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期滿,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計算機1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20495號為緩起訴處分,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6年10月3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31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07年10月2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考。又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計算機1個,確為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扣案仿冒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