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267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債務人振鏞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益俊 人債務人 蕭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按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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