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6號聲請人上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陳紋 上列聲請人上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FRANCESBSIMBULA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上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非訟事件之聲請,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狀漏蓋聲請人印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FRANCESBSIMBULAN(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