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吳秋鋒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振發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