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42號聲請人 黃氏結 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黃銘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家境窘迫,無力支出民事裁判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又聲請人之離婚等請求,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年度婚字第499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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