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陳姵嘉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被告 徐國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7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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