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42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羅瑩雪 被告 張文政
林錦村 陳金昌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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